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名称的条件与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核名所需材料:
1.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人2份.(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和原件一致)
2.申办人提供5个以上拟定的公司名称
3.拟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据工商规定:字数应在60个内)
4.确定股东的出资比例(比如:甲占公司20%股分,乙占公司80%股分)
5.提供法人|股东|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企业拟定名称时的注册事项
1)企业名称在同类行业内不得相同,不能用译音、数字、伟人、地名、封建色彩等作为企业名
2)企业名称举例:
某某(企业名)+商务咨询(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某某(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某某(企业名)+网络科技(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某某(企业名)+企业管理(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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