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火栓箱被挪用为废弃瓶子储藏地,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 火灾时不能乘电梯,应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七条。
3. 禁止在易燃物品附近抽烟,特别是床上或沙发上,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四条。
4. 使用燃气灶时须关注状态,避免火灾,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一条。
5. 电器特别是大功率电器不应同时插在一个电板上,以避免短路起火,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
6. 使用吹风机等电器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防火灾,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
7. 湿衣物不应放在电器上烘干,以防触电或短路火灾,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
8.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居民楼附近集中堆放,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
9. 单位应保护、维修消防设施,以免火灾时无法正常使用,遵循《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10. 居民楼底层不得开设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店,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
11. 汽车不得阻挡消防通道,以免延误救援,遵循《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12. 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不收费,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
13. 发现火情应拨打1**而非120,遵循《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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