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5.1. 法律合规、童工、公平工作条件
a) 收集组织应证明其遵守与运营相关的国家法律和要求。
b) 收集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该组织应证明其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和 / 或义务教育完成年龄(以较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收集组织均不得依赖 14 岁以下儿童所从事的工作。
c) 收集组织不得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所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尤其应禁止自身创造任何会使工人对该组织产生不公平依赖的条件(如扣留身份证件、工资,造成债务)。
d) 该组织应制定社会政策,鼓励至少向工人**适用的法定最低工资。
5.2. 质量管理体系
a) 组织应拥有或建立专门的管理系统,以确保能够持续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内应指定一人担任质量经理,负责监督本标准要求的实施情况。此人还应在审核及其准备期间担任与认证机构(CB)的主要联系人。
b) 组织应制定可供认证机构查阅的程序,以证明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c) 实施程序的责任应分配给组织内已确定的关键人员,并在质量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这些人员应接受充分的培训,以确保他们理解最新版本标准的要求。
d) 组织应保存文件记录,以证明符合标准要求。以往审核的文件记录必须至少保存 4 年,并应根据要求向审核员提供。需保存的记录清单(非详尽列举)包括:方法和程序、收集地点清单、收集活动记录、最终处置登记册、年度重量汇总、销售记录、不符合项记录、培训材料、品牌标识使用批准文件。
5.3. 收集地点的识别
a) 收集组织应确定并指明其将开展工作的收集地点(选定的海滩、河岸、地区、社区的名称及地理位置,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地点)。
b) 组织应首先能够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其次从社会影响、可达性、物流方面、操作安全等其他标准方面,说明选择该地点的理由。
5.4. 收集系统的实施与监控
收集组织应具备规程和控制流程,以便能够规划、监控并证明其已按照认证要求进行了海洋边界塑料(OBP)的收集工作。
a) 对于海岸线海洋边界塑料(OBP)和水道海洋边界塑料(OBP)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通过直接监督或使用适当技术对收集者的位置进行监控。同样,只有在对独立收集者或小型收集者的工作人员位置在收集期间进行监控的情况下,才允许向他们购买海岸线海洋边界塑料(OBP)或水道海洋边界塑料(OBP)。对于小型收集者,他们还应是附件二所定义的供应商团体的一部分。
b) 对于潜在海洋边界塑料的收集,允许向独立收集者购买,但前提是购买地点位于距离海岸线 45 公里以内,且已确定独立收集者的作业地点。允许通过供应商团体认证向附件二所定义的小型收集者购买潜在海洋边界塑料。
c) 组织需要证明已与收集者(员工、志愿者和独立收集者)开展了充分的培训研讨会,以证明他们理解海洋边界塑料的定义,从而能够正确收集。这包括:i)明确其废弃性质(不是从家庭或私人或公共收集服务运营的地方分离出来的);ii)确定与海岸、河流或潮汐线的距离,除非另有合理理由。
d) 对于受监控的海岸线海洋边界塑料(OBP)和水道海洋边界塑料(OBP)收集活动,组织应为每个收集地点保存每日收集活动的记录。每日收集活动记录需要包括以下信息:i)日期;ii)收集地点名称;iii)所有参与收集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和收集者类型(员工或志愿者);iv)主管姓名;v)收集活动类型(常规或特殊);vi)收集的袋子、大袋子等的总数;vi)如有可能,精确重量或每袋的近似重量;vii)适用时,按最终目的地类型分类的袋子数量或重量;viii)如有可能,收集活动前后的照片。记录模板可在 www.obpcert.org 上获取。如果组织使用技术跟踪收集者的工作,应提供等效信息。
e) 对于从独立收集者处购买的潜在海洋边界塑料,组织应保存每日购买记录,包括:(i) 独立收集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ii) 购买重量;(iii) 收集地点。组织应有一份与其合作的独立收集者名单,至少包括:(i) 全名;(ii) 联系方式;(iii) 工作区域。
f) 组织应监控收集者是否符合海洋边界塑料(OBP)的定义,并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不符合要求的收集者(例如发出警告、终止合同或同等雇佣协议、停止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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