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环境(所有生产系统)
幼苗来源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使用野生幼苗作为养殖幼苗的来源。经过认证的养殖场应当遵守政府法规中有关如何使用本地和外来品种以及转基因水产养殖品种的规定。
标准制定的原因
大多数国家批准引进本地水产品种,另外,部分国家批准引进指定的外来水产品种。然而,鱼卵、鱼苗以及亲本的引进可能会带来疾病并在各个国家之间传播扩散,因此,在其他因素之外对品种引进提出了法规要求。此类法规一般要求出具引进品种健康证明并进行隔离检疫。
转基因生物
转基因生物(GMO,又名基因转移生物)是指基因经人工改造,移入其他物种的遗传物质,并发生基因改变的生物体。转基因生物不包括:不育生物或性转换生物及其后代;通过杂交或多倍体产生的生物。
未来应不应该进行转基因鱼类或甲壳类水产商业化生产,这取决于此类生物的生产国以及消费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遵守所有相关法规。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物敬而远之,因其缺乏相关的可靠信息,因此,生产者要向消费者提供此类信息并助其做出明智的食物选择。
实施
申请 BAP 认证的养殖场应当做好养殖对象幼苗来源及进货的记录,同时做好每个养殖单元内每类养殖对象的数量记录。附录 F 中是记录此类数据的样品可追溯性表。如果养殖场将来引进有转基因类品种幼苗,请同样注意此信息。审核员进行实地检查过程中,养殖场应当出具证明文件,以证明其遵守政府法规有关鱼苗或后期幼体引进的规定。申请者应主动联系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兽**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以查证相关国际引进要求并遵守国际兽疫防治局制定的《国际卫生证书协议》。
各个国家的法规不尽相同,因而认证机构不可能完整记录每个国家的具体要求。审核员应熟悉所服务国家相关法规。
外来物种
如果某国引入物种既非本地物种,也非野生或养殖物种,那么这种情况就适用于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于 2005 年制定颁布的《海洋生物引入及转移业务守则》相关条款,或者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于 1988 年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淡水物种的《基于海洋和淡水生物引入及转移考虑的业务守则和程序手册》。为减少引入物种逃脱可能带来的影响,鼓励养殖场使用不育、倍性及单性等技术手段。
标准
10.1:养殖场应当做好养殖品种的精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养殖对象幼苗一些重要的特征,如外来物种、不携带特定病原体、对特定病原体免疫性,又如杂交物种、三倍体物种、性转换物种或转基因物种。
10.2:如果政府法规控制养殖品种及幼苗的使用或引进,养殖场应当在审核期间出具相关的许可证,即便其引进幼苗是从中间人处购得。
10.3:养殖场应当做好养殖对象幼苗来源及进货的记录,同时做好每个养殖单元内每类养殖对象的数量记录。
10.4:不得使用野生幼苗作为养殖幼苗的来源,除非是粗放型池塘首次注满水时的偶然引入。
10.5:如果养殖品种既非本地物种,也非野生或养殖物种,那么养殖场应当出具进一步的文件证明其养殖已经过批准,而且批准基于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于 2005 年制定颁布的《海洋生物引入及转移业务守则》相关条款,或者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于 1988 年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淡水物种的《基于海洋和淡水生物引入及转移考虑的业务守则和程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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